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上訴人 蕭炎煌 視同上訴人 吳東明
吳王碧娥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豊璋
施俗 吳清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簡木水 視同上訴人 謝茂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複代理人 張稜英 視同上訴人 謝茂松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茂源 視同上訴人 吳政平
吳漢章 吳明岳 吳東昌 莊彩瓊 吳佩錚 吳佩璇 吳佩靜 吳正印 張金信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金正 視同上訴人 吳正賢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益忠
簡玉燕 (即 吳益讚 之承受訴訟人) 吳國龍 (即吳益讚之承受訴訟人) 吳國樑 (即吳益讚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娟 (即吳益讚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華 (即吳益讚之承受訴訟人) 吳桐杉 (即 吳陳 問之承受訴訟人) 林曜亘 (即 林貞賢 之承受訴訟人) 林椲翔 (即林貞賢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育蕎 (兼林貞賢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吳益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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