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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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51號被告 鄭奇林
張瑋晟 洪國益 黃俊豪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 律師
陳銘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奇林、張瑋晟、洪國益、黃俊豪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鄭奇林、張瑋晟、洪國益、黃俊豪等4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4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7款規定之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1年8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因該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