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33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王明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六條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 唐美貞 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三十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巷○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