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6號聲請人 蔡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佑南 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萬元正,到期日民國97年4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等語,為此提出本票
1紙,聲請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該應記載事項者,其票據無效,於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查系爭本票票面金額記載為「壹佰貳拾萬萬元正」,此票面金額記載並不確定,尚難認已記載「一定之金額」之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從而系爭本票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再以票據以外之其他資料證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