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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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理人 魏文洋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阿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