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50號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被上訴人 楊友善 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