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21號聲請人 潘淑幸 相對人 吳奈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112年度雄簡字第16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年7月3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從而,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D-019號審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琁
法官黃顗雯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仙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