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24號原告 胡棕 被告 林永勝 上列被告林永勝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胡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