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陳淑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壹拾陸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故已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112年8月25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9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9535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9536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61C-26D49537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91C-29Z75329股票163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61786股票167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60592股票174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60914股票176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40768股票197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5383股票1397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40316-4股票1218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135344-3股票191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210971-7股票114001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283756-5股票19601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351962-6股票17301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415258-5股票117401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489491-2股票125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