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 孫美亞 住○○○○○區○○○街000號7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在民國112年8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2年8月23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2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冠廷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2952-6股票12000002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9843-7股票1400003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79NX0024856-9股票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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