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209號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宜承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潘宜承住花蓮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