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96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民國99年7月5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於民國99年7月1日221時36分許,在台中市○○街○段○○○號前,因「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為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予以舉發。本案經原舉發機關函復屬實,且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本所遂於99年7月5日以中監違字第裁60-GF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受處分人則以:受處分人於99年7月1日21時36分許,因酒駕被攔檢,老闆得知到場堅持拒絕酒測,礙於工作關係,且受處分人係駕駛公司車,老闆表示會繳清罰鍰,受處分人不知還要吊銷駕駛執照,同意老闆作法,如今工作及生活均使用駕駛執照,受處分人係持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貨車,盼予輕罰等語,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1、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8條亦有明定,該條文雖曾於94年12月14日公布修正,自95年3月1日施行,但僅就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部分,排除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適用範圍,由原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即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則仍維持扣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之規定。
四、查本件原處分機關認定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於99年7月1日21時36分許,在台中市○○街○段○○○號前,因「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為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舉發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台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F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在卷可稽,且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99年7月16日中分三交字第0990016973號函復「本案據舉發員警指稱於99年7月1日21時36分,在台中市○○街○段○○○號前,發現X2-7808號行駛不穩,經警當場攔查,於交談中執勤員警發現 李君 滿身酒味,旋對李君實施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但李君藉故推託,表示接受酒測須先打電話向渠老闆報備,俟渠老闆到場後,雖表示願意接受酒測,但渠仍以消極方式不配合,於攔查後約27分許,李君多次拒絕配合警方執行酒測,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第4項當場舉發在案」等語綦詳,有該函影本附卷足憑,應堪認為真實。本件受處分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依同條例第68條、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非僅吊銷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車類之駕駛執照,此乃法律特別規定違規行為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之法律效果,原處分機關並無限縮處罰之裁量權限。本件受處分人主張其持有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貨車違規,盼予輕罰云云,於法無據。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根據原舉發機關舉發之上揭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三年內禁考,尚無違誤或不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