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7580號、99年度執聲字第2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3、4號所示四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7月;附表編號5、6、7號所示三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1月1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8月21日│││制條例第10│8月││1243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1月17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8年7月31日││2│制條例第10│9月││1243號判決││││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法第30條│有期徒刑│97年10月2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8│98年8月31日││3│、第339條│4月││年度中簡字第2281││││第1項之幫│││號簡易判決││││助詐欺取財│││││││罪│││││├─┼─────┼────┼──────┼────────┼──────┤│4│刑法第30條│有期徒刑│97年12月14日│本院98年度易字第│98年11月2日│││、第339條│3月││1986號判決││││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5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6月21日│││制條例第11│4月││710號判決││││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5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6月21日││6│制條例第10│11月││710號判決││││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7│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5月2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99年6月21日│││制條例第10│10月││710號判決││││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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