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通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自字第21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被告因通姦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於民國(下同)98年6月初某日與有配偶之人甲○○(61年11月11日與乙○○結婚)於華僑舞廳相識,兩人日久生情,並於98年8月17日起至同年9月28日同居,詎其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基於與甲○○相姦之犯意,自98年7月25日起至同年9月28日止之交往期間,分別於大直沐蘭MOT
EL、中壢、六福皇宮及位於臺北市○○街○○巷○○號5樓之18同居處等地,接續與甲○○相姦多次,嗣因丙○○於98年10月3日至甲○○、乙○○住家理論,甲○○自知無法隱瞞,始向乙○○坦認上情。
二、案經乙○○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對於明知甲○○有婚姻關係、並於98年7月25日於大直沐蘭MOTEL與甲○○發生性行為、接受甲○○所餽贈之鑽石項鍊、鑽石戒指、衣服、牛仔褲、皮包等禮物及以手機傳輸「我們一起睡覺嘍!我每分每秒都想著你!!!你的裸體好迷惑我喔!」、「老公:我剛吃飽"你昨天這麼累"身體還好嗎?如果不舒服我可以幫你做舒通經絡的服務喔!讓你馬上精力充沛!」、「芒果特搜報: 勁哥 勁哥"房子到了已經訂下來了"白cc已經叫貨"膠元蛋白"洽談好了!!egf再生因子""我再想一下要不要進貨!! 勁勁 你還好嗎?想你喔!!對不起把你弄傷了!!我是愛你的喔!!」、「我為了要愛你看了很多書籍!!也上網看如果做好第三者的角色!我很珍惜跟你在一起的每一刻!因為當老大知道後"我就得離開你"我很怕那天的到來!」、「大膽挑戰你的限度嘍!火辣美女陪你"完全沒有話題禁忌唷!快來挑戰你的狂野限度吧!"白芒果!!」、「帥哥:請你到(性愛合作社)存精子!!請洽:騷貨白芒果!!」、「你的小綿羊"下體嚴重漏水!!騷癢不止!!好想你!非常想你!!」等簡訊予甲○○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相姦犯行,辯稱:伊於98年7月25日係遭甲○○強暴,事後甲○○安撫伊,收伊作乾女兒,並贈送鑽石項鍊、戒指、衣服、包包、牛仔褲的物品,因伊接受餽贈,不得已始配合甲○○之要求發送上開簡訊,此外,並未與甲○○發生其他性行為云云。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是否認識當庭被告?如何認識?)認識,在華僑舞廳認識。(你與被告認識後有無交往?)有交往。(交往過程中是否有發生性關係?幾次?)有,因為已經同居,次數無法計算。同居時間約98年8月17日由被告發第一通簡訊發給我房子找到定下來了,之前也發生過關係,從房子定下來開始就算同居了,同居到98年9月28日被告捲款避不見面為止。我們同居的地點在台北市○○街○○巷○○號10樓之12。(庭呈同居地點大樓電梯感應器,法官閱後發還)(被告與你發生性關係時是否知道你有配偶?)他都知道,有簡訊為證。他一與我交往就知道我有配偶,我的女兒、兒子還跟他見過面一起吃飯,因為我開公司請他當業務時,有請被告培養我小女兒當業務員。(你是否知道被告身體有何特徵?)我跟被告每天都有發生性關係,被告肛門與一般人不同,被告肛門沒有縐摺而且是浮腫的,我還帶他去三軍總醫院看門診,才知道被告肛門長了三顆痔瘡,有醫療紀錄為證。(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是否為兩情相悅?)第一次是被告自動說要送我當禮物的,所以他算七月底是被告的安全期,被告以簡訊告訴我說七月底前他還蠻緊張,我有回他簡訊說你也可以後悔我不計較,所有發生過的性行為過程都是被告自動的。(〔提示自證7〕被告為何會發這封簡訊?目的為何?)房子找到了,他已經定下來了,公司的貨已經叫了,還有另外一種產品是否須進貨,還說對不起把你弄傷了。(為何他在簡訊中說把你弄傷了?)因為他發簡訊是在8月17日,我們在8月14日根據被告提供的汽車旅館的廣告去那邊過夜,當天晚上他太急,就把我的生殖器官弄傷,第二天15日時我有帶他去參加中壢的獅子會。(〔提示自證9至11〕請解釋被告為何發這些簡訊給你?用字何義?例如『白芒果』係何義?)除了是一些被告時常挑逗我的詞句以外,我們原本約定送被告去補日文,還沒去之前我教被告說男性生殖器官為『勁勁』〔日文發音〕,女性生殖器官為『芒果』〔日文發音〕,因為被告皮膚很白,所以我們兩個約定講白芒果係指被告的生殖器,講勁勁就是指我的生殖器。(被告是否有跟你說他懷了你的小孩?)有,是他挪用公款,避不見面之後才說的。(交往過程中是否有送被告禮物?)鑽石項鍊、鑽石戒指、進口名牌包包、衣服、四顆假牙還有其他很多禮物。...(98年7月26日、98年7月31日、98年8月10日、98年8月16日、98年9月12日是否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日期不記得,只記得天天見面常常有發生性關係。(發生性關係地點為何?)中壢、六福皇宮、錦州街同居地及其他地點一時記不清。」等語(參本院99年6月14日審判筆錄第2至4頁)綦詳,復有前揭被告發送予證人甲○○之簡訊影本附卷可資佐證,堪可認定。
(二)至被告以98年7月25日遭證人甲○○強暴,後因證人安撫,並餽贈許多禮物,故不得已始應證人要求而發送上開簡訊等詞置辯,衡諸常情,若被告時遭證人強暴,理應儘速報案處理,何以竟接受證人金錢禮物之安撫,顯見被告確有相姦之故意,始接受證人之餽贈包養;又被告所辯之後並未發生過性關係等詞一節,查與證人甲○○前揭所證不合,且觀諸上開簡訊中「我們一起睡覺嘍!...你的裸體好迷惑我!」、「你昨天這麼累,身體還好嗎?」、「對不起把你弄傷了!!」等內容,可知被告係明知與自訴人有婚姻關係,仍與證人甲○○間發生多次通姦行為;參以被告發送之簡訊內容不乏引誘、挑逗之言詞,足見被告係自願與證人甲○○發生性行為,其所辯均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應依同條前段通姦規定之刑度處罰。查,被告於98年7月間與證人甲○○交往,嗣於同年月25日與證人第一次性行為後,進而於同年8月17日至同年9月28日止同居期間,基於交往之前提下,並於同居期間為多次性行為,足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一個相姦之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及地點內,為上揭相姦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是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等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附此指明。爰審酌被告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惟於審理中仍飾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暨其智識程度及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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