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4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琮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二、(三)⒉欄內關於「刑法第321條第1、2款」之記載更正為「刑法第321條第2、3款」。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二、(三)⒉欄內關於被告所犯法條部分誤載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與原判決主文及理由所記載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應適用之法條不同,為顯然之條號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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