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9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清選任辯護人林婉昀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五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被告姓名應更正為「黃志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被告姓名原記載為「 吳志清 」,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黃志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