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6964號債權人中華新城甲基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明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宋祖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准許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各期管理費其遲延利息應自每月屆滿後翌日始得請求,債務人積欠民國99年
1月起至101年5月之管理費及汽車清潔費,債權人均請求自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起算利息,除逾准許外,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