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65號原告 陳棟楠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
魏翠亭 律師被告 吳大鵬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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