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先營
香島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秀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淑月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5年4月20日、105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郭先營、香島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