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 周德興 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即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水上鄉○○村00鄰○○000號之8居苗栗縣○○鎮○○路○段○○○號2樓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5年5月29日(105年4月29日送達判決書)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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