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497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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