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5號原告 陳銓城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告 陳錦宗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被告 陳錦鈿 被告 趙洪市 訴訟代理人 趙乾明 被告 洪榮輝 被告 藍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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