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58號原告 李怡樺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永年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4,362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變更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給付7,576,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其餘不變,該日民事準備四狀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7,5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42元,原告僅繳納44,362元,尚欠3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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