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102年度附民字第309號102年度附民字第310號102年度附民字第364號102年度附民字第365號10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00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08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09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17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原告 陳順坤
邱美玉 陳美香 陳 周采苓 黃景南 徐水強 黃立忠 潘純慧 陳宛鈴 劉季沛 劉秀琴 蔡澄兒 曾慶吉 李淑瑜 許福富 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方錦源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