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謝國正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更字第2477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國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國正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謝國正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謝國正因犯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受刑人謝國正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到案執行,竟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猶未到案,且無在監在所情形,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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