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87號上訴人即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林春蘭梁秀全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王姿婷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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