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3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參年。
理由
一、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吳森豐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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