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彩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104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40,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