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0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0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蔡美琪 」署押共捌枚、「 蔡宜庭 」署押共拾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94年間擔任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縣○○鎮○○路○○○號,下稱公勝公司)業務人員 蔡孟翰 之助理,因蔡孟翰於94年12月間招攬蔡美琪、蔡宜庭為家人投保公勝公司代銷之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人壽公司)康福養老保險共18筆,國寶人壽公司核保後,蔡孟翰即請甲○○將國寶人壽公司保險單及保單簽收單交付與蔡美琪、蔡宜庭簽收。詎甲○○因無意繼續從事保險工作,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將前開保單簽收單交付與蔡美琪、蔡宜庭簽名,亦未得蔡美琪、蔡宜庭同意,即於94年12月12日起至95年1月28日期間內某日、時,在蔡孟翰位於臺北市○○區○○街某址住處,於前開保單簽收單之要保人簽名欄,接續偽造「蔡美琪」署押8枚及「蔡宜庭」署押10枚,進而交由不知情之蔡孟翰持交公勝公司轉交國寶人壽公司以行使,足生損害於蔡美琪、蔡宜庭、公勝公司及國寶人壽公司。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5750號卷第7、8頁),核與證人蔡美琪、蔡宜庭及蔡孟翰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且有國寶人壽公司保單簽收單18紙附卷可稽。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結果,須為整體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及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27年度上字第2615號判例、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查新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即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度刑事庭會議第6號決議結論參照)。又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依當時仍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折算後,應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此部分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新法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告,揆諸上揭說明,就涉及新舊法比較適用事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規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經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復犯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先後多次偽造「蔡美琪」、「蔡宜庭」署押,而分別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數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均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使偽造「蔡美琪」、「蔡宜庭」名義簽收之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私文書行為,同時侵害「蔡美琪」、「蔡宜庭」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三)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便利,未將保單簽收單交付要保人本人簽收,竟冒用要保人名義簽收,偽造簽收單並持交保險公司行使,致生危害於他人,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及被告於偵查時坦承犯行,且並無經判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併參酌其生活狀況、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為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科刑教訓,日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被告行為後,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規定亦有所修正,而緩刑規定,性質上應屬刑之執行事項的規範,並非行為可罰性之規範,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餘地,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沒收部分: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偽造之「蔡美琪」署押共8枚、「蔡宜庭」偽造之署押共10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私文書,因被告業已交由不知情之蔡孟翰持交公勝公司轉交國寶人壽公司以行使,非屬被告所有,除其上偽造之署押應予沒收外,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刑法第2條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保單號碼│偽造之署押│├──┼─────────────┼─────┼────────────┤│一│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美琪」之署押1枚│├──┼─────────────┼─────┼────────────┤│二│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美琪」之署押1枚│├──┼─────────────┼─────┼────────────┤│三│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美琪」之署押1枚│├──┼─────────────┼─────┼────────────┤│四│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美琪」之署押1枚│├──┼─────────────┼─────┼────────────┤│五│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美琪」之署押1枚│├──┼─────────────┼─────┼────────────┤│六│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美琪」之署押1枚│├──┼─────────────┼─────┼────────────┤│七│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美琪」之署押1枚│├──┼─────────────┼─────┼────────────┤│八│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美琪」之署押1枚│├──┼─────────────┼─────┼────────────┤│九│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十│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十一│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十二│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十三│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十四│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十五│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十六│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十七│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十八│國寶人壽公司壽險保單簽收單│0000000000│偽造「蔡宜庭」之署押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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