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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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88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探視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之規定預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期聲請或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探視子女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