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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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月英松群 護理之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東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養護費用應共積欠新臺幣(下同)751,798元,然請求標的為請求給付791,798元,請確認並更正正確之標的金額。
二、請釋明松群護理之家之經營組織型態,係屬獨資、合夥或為法人組織,或提出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合夥或法人組織,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三、請提出債務人鄭東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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