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4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4192號
原   告 丁○○
被   告 庚○
      甲○○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珍彩
被   告 辛○○
      丙○○
       黃振瑋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台北縣汐止市,此有原
告提出之會議紀錄及被告提出之民事委任書各1紙在卷,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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