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754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利國源 即川禾水電工程社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012元,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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