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2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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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2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
需補繳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7 年度 南簡 字第 2226 號裁定(97.12.24)[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度 司促 字第 377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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