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0號上訴人 賴璽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1,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