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縣○○鎮○○街00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志凱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846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