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惠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698元,應繳裁判
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5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