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呈輝 、 詹素鄉 、 傅詹素貞 、 何詹素純 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