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37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呈輝詹素鄉傅詹素貞何詹素純 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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