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債權人 林錦燿 債權人 林淑娥 上列債權人林錦燿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林錦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錦燿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林淑娥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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