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判字第3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
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既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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