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3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洪孟韡洪制暉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3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31日上午9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14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零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玖
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八五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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