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梁文傑
即 被 告     之1
被上訴人   莊東隆
即 原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7,4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