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69號
原 告 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林士琪
被 告 童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貳拾陸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叁佰陸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