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財福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張文寬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財福自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財福前經本院認涉犯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0年八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一00年十一月十八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於偵查期間有逃亡事實,有查詢逃犯作業查詢報表一份可佐(見偵緝字第二五九八號卷第五頁),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其並未住在家裡等語(詳本院卷第九五頁反面),是被告有逃亡之虞之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雖經本院於一00年十一月九日就強盜部分諭知無罪判決,但現仍在上訴期間,被告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交保,被告不能具保,故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六條但書規定得繼續羈押之,即應自一00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