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5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9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10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1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