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祐棋選任辯護人李國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祐棋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祐棋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所涉強盜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06年5月4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8月4日、10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1月23日訊問程序時,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而本院審酌被告被訴強盜等罪嫌,有卷內事證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如經判決有罪確定,最少應受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處罰,處罰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實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亦勢將隨之增加。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又被告尚待轉換為證人身分作證,而被告所述與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述內容歧異,是以被告容有勾串證人之虞。另被告之前供稱無錢交保等語,是不能以具保等處分代替羈押,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乃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6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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