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00號

聲請人 蔡建賢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3,0

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99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因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42364號拍定在案,聲請人為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爰依法聲請本院核定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影本、太平洋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及隨函所附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影本、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影本、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影本、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97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核閱屬實,且有本院114年司家催字104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繼承人所有上開不動產,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42364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且拍定價格為500,800元。又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申報遺產稅、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清償債務、剩餘財產移交國庫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3,000元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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