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翁邦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麗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