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493號債權人 張佳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 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請釋明本件票據本票票號060907之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依所附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無效票據不得依票據法請求利率百分之六,僅能依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 陳明和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