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叄包(驗餘總淨重壹點叄玖公克)沒收
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00
元以下罰金。